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3條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託機關(構)人員應停止取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