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地址,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應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依序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