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前項加工之行為,不包括有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