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母法 第16條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無償抽取之,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由檢查人員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及編列密碼攜回檢驗;完成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業者及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