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53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5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販賣登記、購買用途證明、變性、變性劑添加、進銷存量陳報、倉儲地點之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年產量超過一定數量、受託產製或分裝銷售酒類。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良好衛生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