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