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