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