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及營業項目變更之日,指完成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其屬農業組織者,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所稱產品種類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工廠所在地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完成工廠變更登記之日;免辦工廠登記者,指事實發生之日。菸酒製造業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