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8條 法規: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8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有第十三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凡經駁回申請再提出申請者,審查時間重新計算,且需重新繳納規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