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7條 法規: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完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