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4條 法規:規費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本法所稱業務主管機關,指主管第七條及第八條各款應徵收規費業務,並依法律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之機關學校;法律未規定訂定收費基準者,以徵收機關為業務主管機關。本法所稱徵收機關,指辦理規費徵收業務之機關學校。 本條定義的名詞 業務主管機關 徵收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