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 第18條 法規:規費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8條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