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