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國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母法 第36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各支用機關之支出,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係指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支出機關,依會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產生之各項支出之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