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管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之保管,應由各地國庫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將結存情形按期編製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