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國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母法 第24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收入,應由駐收人員按日將經收款項,逐筆編列清單,並依規定期限報繳。派員駐收各項收入,其責任仍由各該原派遣之國庫代理機關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