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第8條 法規:國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無固定地點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辦理之。二、在國外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