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一、零星收入。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收入。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