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 第19條 法規:國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國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9條 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前條核簽之付款憑單,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各款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一、第六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依照規定,保管支用。二、各機關薪餉工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代領轉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