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8條 本署喪失簽妥之國庫支票,已依規定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止付,事後尋獲,經查明尚未另行補發國庫支票者,應即以正式公函,敘明取消止付緣由並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國庫總庫取消止付。其經查明已另行補發國庫支票者,應將尋獲之原支票,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註銷作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