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vol或%byvolume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為正負零點五度以外,其他酒類為正負一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