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進口酒類除酒精類外,得以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之進口稅則號別貨名標示產品種類。第一項所定酒類產品種類之標示,應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有關酒類產品分類之修正,於分類修正生效六個月後配合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