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