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酒類日期之標示,應標明國曆或西曆之年月日。但有效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該有效期限至當月之月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