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第2條 法規: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離退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且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成立之日自請離退生效者。前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在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職員、雇用人員及評價職位人員(不含聘用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現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