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財政部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即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核議,經決定可以保證後,由財政部加具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經行政院核准借款保證,財政部除辦理保證手續外,並應有會計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