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二、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三、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入國庫或直轄市庫、縣(市)庫代理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