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逾期繳納稅款者,應依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利息。前項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漏收或短收款項,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仍無法徵起者,應由稽徵機關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賠繳,並通知轉委代收之公庫代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