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工業副產品為酒精時,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銷售其副產之酒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