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如下: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者處罰鍰。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酒精進口後供作與申報不符之用途或倉儲地點不符規定者,處罰鍰;違規者為酒製造業或進口業者,且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酒精變性後還原為未變性狀態者處罰鍰。
四、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未按時填送報表或填送報表不實,或未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文件,或未留存上開文件二年者處罰鍰。
填送報表內容不全者,第一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第二次處罰鍰,第三次起加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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