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發行機構提報其於各縣(市、區)設立之經銷商數目與銷售彩券機器台數,及任一銷售處所內銷售彩券機器台數…
-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
- 第26條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一、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二、負責人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
- 第27條經銷商之經銷證應登載下列事項:一、經銷證號碼。二、經銷商名稱。三、負責人。四、銷售處所。五、銷售公益彩券種類。六、有效期…
- 第28條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銷售公益彩券種類變更,或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時,應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
- 第29條發行機構得向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其金額由發行機構定之。
- 第30條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但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予經銷商者,經發行機構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
- 第31條發行機構應蒐集統計其所發行各期彩券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銷售張數、銷售金額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並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之財…
- 第32條受委託機構為公司組織者,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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