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受委託機構為公司組織者,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於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送發行機構,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當地日報公告之。受委託機構為非公司組織者,準用前項規定。受委託機構為非公營金融機構者,第一項規定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