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經銷商之經銷證應登載下列事項:一、經銷證號碼。二、經銷商名稱。三、負責人。四、銷售處所。五、銷售公益彩券種類。六、有效期限。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