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4條 法規: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