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6-3條 法規: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3條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