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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26條
公庫法 第26條
法規:
公庫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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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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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收支,致公庫受損害時,該代理銀行應負賠償之責;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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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
第21條
各級政府依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立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於不妨礙專戶設立之目的下,各該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第22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對於各級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
第23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各級公庫業務,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查核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之庫務,發…
第24條
公庫之審計事務,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之;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關於代理公庫之審計事務,亦同。
第25條
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收支,致公庫受損害時,該代理銀行應負賠償之責;必要時,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終止其代理。依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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