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前項款項,均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第一項各款借款之洽借及償還事務,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