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 第19條 法規:公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9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各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各款支出,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其有未支付餘額,應依前項規定,停止支付,並即繳交各該公庫存款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