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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第18條
公庫法 第18條
法規:
公庫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8條
各級
公庫
支票及機關專戶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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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7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支用,得簽發機關專戶支票或洽代理銀行、代辦機構依約定之方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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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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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各款收入,各機關之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機關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代收。
第13條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由各該公庫存款戶內直接支付之。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一、額定零用金。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
第15條
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
第16條
各機關辦理各項支付,應簽具付款憑單,交各該管集中支付機關(單位),依規定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
第17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支用,得簽發機關專戶支票或洽代理銀行、代辦機構依約定之方式辦理。
第19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各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20條
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
第21條
各級政府依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立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於不妨礙專戶設立之目的下,各該政府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第22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對於各級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
第23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各級公庫業務,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各級公庫主管機關查核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之庫務,發…
第24條
公庫之審計事務,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之;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關於代理公庫之審計事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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