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營業…
- 第4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最近年度:指本辦法各項計算公式所需資料可取得之最接近年度。二、決算數:在直轄市、縣(市)指由審…
- 第5條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中,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數、各類行業別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社會福利支出內含項目之核列,以中央相關主管…
- 第6條本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分為下列二類:一、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第三條第一款款項總額之百分之六及同…
- 第7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
- 第8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分配各直轄市之款項,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直轄市及準用直轄市之縣應…
- 第9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分配各縣(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計算各該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 第10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分配各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計算各該鄉(鎮、市)應分配之比率…
- 第11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主管機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金額,…
- 第11-1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分配金額前或本辦法所定各項公式之設算資料發現錯誤時,得召開會議,查對各項設算資料及處…
- 第12條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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