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