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分為下列二類:一、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第三條第一款款項總額之百分之六及同條第三款之款項。二、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本稅款扣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後之其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