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7條 法規: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本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