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5-4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四節 掛失止付及信託公示 第35-4條 無記名式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