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5-1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四節 掛失止付及信託公示 第35-1條 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申請補發。但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前發行之無記名式債票,不得辦理掛失止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