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三章 訓練、考試及發證 第9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得分達總(滿)分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十情形者為及格。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