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三、不具備應考資格。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前項不予發證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