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代訓。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前項訓練,主辦機關得擬訂訓練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辦理。前項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據以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