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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代訓。
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構)辦理。
試題由主管機關命製。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前項訓練,主辦機關得擬訂訓練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辦理。
前項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據以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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