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三章 訓練、考試及發證 第10條 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書面及格證明,除各機關所屬人員不予收費外,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遺失補發、污損或破損換發者,亦同。申請補發或換發及格證明者,應按前項規定繳納費用,並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及格證明及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